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原告陆续通过微信向被告多次转账,后被告还将原告名下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拿走,并将信用卡中额度花费一空,而后该笔信用卡一直由原告还款。2022原告诉至法院,称其给被告微信转账、现金借款、信用卡借款共计60,000元,多次请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未偿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其借款60000元。
审理情况:
本院受理此案后,经与被告联系,被告称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均有给对方转账,并不存在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承办法官经仔细与双方了解情况,并与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查后,发现双方确实有多笔相互转账的情况,但均未注明转账用途,双方也未提及借款的聊天记录及相关证据等,只是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原告催被告还信用卡的记录。经承办法官反复耐心给双方做思想工作,被告念及旧情,考虑在双方恋爱期间,原告确实付出较多,原告在面对证据不足将败诉的情况下也作出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向原告偿还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务实践合同,既要有双方借款交付的事实,更要有双方借贷的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转账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经济往来的基本和常用的方式,但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不注意一些问题,转账有特殊用途的一定要在转账时说明用途,无用途说明的,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系借款的,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微信转账需谨慎,尤其是男女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发红包是双方正常交往的一种方式,如确实借款的,还需留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