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阿某驾驶车辆与古某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古某的出租车损坏,古某出租车的维修费在阿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古某提起法院诉讼,要求赔偿修车7天的停运损失2500元。
法院审理: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受案当天,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金额不大,且被告有调解的意向,即采用调解解决。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向双方当事人解释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阿某当天用微信支付赔偿700元,该案件诉前调解完满解决。
本案中,对于停运损失赔偿金额,原告古某未提供转账、流水等能够证明其实际收益为357.14元/日的相关证据,但考虑其确实有损失产生,故本院酌定结合本县出租车运营收益,以100元/日予以保护。同时,依据其提供的修车证明,停运损失核算为700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