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受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陶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了工资、工作内容等。2019年9月,陶某离职。2020年陶某以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麦盖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未支付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加班工资、垫付的费用、补缴社保。后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陶某支付未支付的工资、扣发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垫付的费用、未支付工资的赔偿金并补缴社保。裁决书送达后,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麦盖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裁决第一项计算错误作出补正仲裁裁决决定书。后某公司以不服该仲裁裁决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陶某未支付工资、扣发工资、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未支付工资的赔偿金、垫付的费用。
审理情况
麦盖提县法院受理后,查明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仲裁裁决书依法仲裁,某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间依法提起起诉,仲裁裁决书已生效。仲裁裁决决定书仅是补正计算错误的未支付公司数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与仲裁裁定书中当事人相同。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包含在仲裁案件中,均经仲裁审理。庭审中,某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损失经仲裁裁决中裁决,故本案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为了否定前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结果。故本院认定某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某公司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说的解释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形,法院不应审理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认定重复起诉主要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起诉的事实依据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