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孙某与王某口头约定合伙种植1655亩棉花地,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孙某负责人工、地租,王某负责生产资料等其他投入。2021年12月15日告双方经过算账,孙某应得的款项为860,790元,但是王某仅仅支付了70万元,剩余的款项迟迟未支付。孙某诉至法院,孙某要求王某支付欠款1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割双方合伙期间购买的用于种植的其他财产。
法院审理
麦盖提县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阅读案件材料、梳理证据,了解到双方是在合伙期间因利益分红引起的矛盾,导致双方关系破裂,为有效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王某始终认为他们不属于合伙,也不应该向孙某支付利润及利息。承办法官根据开庭时双方出示的证据以及被告答辩及质证,明晰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后,做出判决:1、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利润160,000元、利息6,180.67元,合计166,180.67元;2、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滴灌带价款18,344.41元;3、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庭审时,王某对双方一起种植1655亩地予以认可,并认可双方一起出售棉花,扣除支出的采花费等,最终按照投资比例进行算账,故本院认为孙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案中,孙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但王某已与孙某结算完毕,双方应系按照约定进行的结算,且王某与孙某结算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王某应当按照结算结果向孙某支付利润。孙某与王某认可滴灌带包含毛管和大管,现滴灌带已被王某处理完毕,应向孙某进行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