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盖提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购房者因征信不良无法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而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款,则应中止,视为违约,约定按合同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县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因李某信用不良未能办理贷款,李某无能力支付剩余房款。房地产公司因李某未能支付剩余房款,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中止了合同,并扣除了17000元违约金后将剩余首付款退还至李某,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预付房款。
审理中,该房地产公司认为房屋不能办理抵押贷款是买受人的过错,按照合同1%房款17000元作为违约金扣除是合理的。李某则认为当时房地产公司没有检查我的银行信用就签了合同,也没有给我解释清楚,所以不愿意承担违约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认为,房地产公司没有检查客户的银行信用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也因自己的银行信用信息不良导致合同不能实现,所以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产公司返还李某扣除的10000元违约金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该案中李某因征信不良无法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而导致合同解除,房产公司也未在合同签订前向李某讲清楚,所以都要承当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