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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困难能否要求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帮助
  发布时间:2023-07-21 19:02:47 打印 字号: | |

离婚时方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困难能否要求有负担能力的方给予帮助,近日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斯某与热某1988年结婚,婚后生育三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二人7年没有沟通交流。2021年斯某向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因热某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改正,因此第一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在判决后,双方并未和好,还是和之前一样毫无沟通,斯某时隔一年后于2023年5月再次向麦盖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热某还是和第一次一样,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其目前患有糖尿病、乙肝、高血脂、高血压等,需要人照顾,目前也没有生活来源,连买药的钱都没有,如果斯某要离婚需补偿其10万元。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经庭审查明已经符合该情形,对斯某的离婚请求应当予以准许。同时鉴于被告热某目前生病、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中,由于双方之间无法达成协议,麦盖提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斯某目前的工作收入情况实际情况等,判决斯某一次性给予热某经济帮助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后,一方没有生活来源,生活确实比较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


 
责任编辑:热孜完古·帕尔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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