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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品“看走眼”,风险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06-25 19:33:34 打印 字号: | |

特殊商品“看走眼”,风险由谁承担?近日,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816日,陆某狗头金前往唐某经营的店铺意欲出售。经双方磋商,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狗头金38.36克,去除杂质损耗,最终确定为31.07。唐某以每克383元的价格回收,成交价格为11900元。同日下午,唐某前往其朋友处检测提炼,发现该狗头金为天然铜块。同月20日,唐某找到其他工具,利用吊水法及公式进行测算,结果为涉案狗头金的含金量为0%。同年97日,唐某报警,陆某称之前不知狗头金有假,现在才知道。唐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金款,陆某拒绝。唐某遂诉至法院。

陆某认为,该“狗头金”系朋友赠与,具体是什么材质的并不清楚,其在与唐某协商过程中,并未保证系狗头金,唐某作为专业收购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应经验,误认为系“狗头金”,属于认识错误,该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现该“狗头金”已被唐某进行分割实验,失去收藏价值,故拒绝解除合同。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唐某向陆某返还“狗头金”,陆某向唐某返还2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双方买卖的“狗头金”系特殊商品,向来存在“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行业交易惯例。卖方对商品的材质、是否为正品等与质量相关的要素不做明确承诺,买方应当依赖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做出判断,达成交易,但是卖方不得使用欺诈与虚假陈述的方法误导买方。因此,购买特殊商品,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所有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买方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黄文胜、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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