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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
保护令
作者:布合力其·玉苏甫  发布时间:2023-06-01 19:14:30 打印 字号: | |

日前,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如某与被申请人麦某是夫妻关系,如某曾向麦盖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夫妻感情未破裂,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如某怀孕期间,麦某因喝醉回家双方之间发生争吵,麦某殴打、辱骂如某,导致如某三个月的胎儿流产。如某遂向麦盖提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亲属。

麦盖提县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麦某的行为对如某及其亲属存在一定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支持了如某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作了法律释明工作,并向县妇联及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居委会及派出所送达了裁定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先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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